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规定 |
时间:2014/11/22 20:52:41,点击:0 |
1、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; 2、各级低压配电屏或低压配电箱宜根据发展的可能留有备用回路; 3、由市电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,应在电源箱的受电端设置具有隔离作用和保护作用的电器; 4、由本单位配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,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的开关电器;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,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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